石家庄鑫富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供应商绿色评价办法
编 制: 采购部
2024年 01月03日发布 2024年 01 月 05 日实施
石家庄鑫富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1 目的
为规范石家庄鑫富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燃材料、辅助材料、设备及备品备件等采购作业,从绿色管理、绿色生产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选择和管理,引导供应商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持续推动供应商提高绿色发展水平,共同构建绿色供应链。
2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供应商绿色评价的方法,适用于公司对供应商开展评价:
a) 提供原燃材料的供应商;
b) 提供生产过程、运行维护所需工具、耗材、设备的供应商;
c) 提供包装材料的供应商;
d) 提供物流服务的供应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16716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GB/T 24420 供应链风险管理指南
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3635 绿色制造 制造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 导则
GB/T36132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31893-2015 水泥中水溶性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的通知》(商流通函[2014]9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1号令)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环保部公告2010年第72号)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部2007年第35号令)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
(2016-2030)》的通知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1 供应商
供应商是向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相应收取货币作为报酬的实体,包括为企业生产提供原材料、设备、能源、工具等。
4.2 绿色管理
将环境保护的观念融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在企业管理中考虑环保、体现绿色。
4.3 绿色生产
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以管理和技术为手段,实施工业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使污染物的产生量最少化的一种综合措施。
4.4 绿色供应链
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理念贯穿于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使企业的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上下游供应关系。
4.5 绿色物流
通过充分利用物流资源、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合理实施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活动,实现物流环境净化的过程。
4.6 绿色电力指由可再生能源通过特定发电设备转化而成的电力,在生产过程中不消耗化石燃料,很少排放或不排放温室气体与其他污染物,例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4.7 温室气体
指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4.8 绿色包装
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循环复用和再生利用,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包装。
5 供应商要求
5.1 通用要求
供应商企业须依法设立,近一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作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要求。
供应商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按照GB/T 28001、 GB/T 24001、GB/T 23331的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与能源管理。
5.1.1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指令的要求,对企业内部使用的环境关联物质作详细的调查及管理,签署《关于采购物料/水泥产品中不含有或含有不超出有害物质限量规定的自我声明》、(以下简称为《自我声明》,附录 F.1、F.2)或根据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供应商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产品不适用于本标准。当出现如下情况时,供应商应采取对应措施:
——新的法律法规追加禁止使用物质时,供应商要按照要求提交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自我声明;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原材料(耗材)与服务等因现有技术水平不可避免地含有附录F 中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质时,应制订替换计划进行替换,计 划书格式自定。当公司的客户要求马上禁止使用该类物质时,相关供应商必须和公司一起共同对应;
——供应商提供的物品发生变更或供应商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供应商应及时联络金风科技,并提出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样品及其有害物质不含有的相关证明资料(检测报告及有害物质调查表)。公司在接到变更申请书等资料时,作出品质、技术及有害物质等相应的判定。如果客户产品变更而引起公司供应商所提交的物品也应发生变更时,则公司将把变更的产品作为新产品对待,由公司重新进行评价。
——供应商应建立能源消耗在线监测体系和减排监测数据库,建立或对接公司的绿色信息平台。
5.2 生产要求
5.2.1 供应商使用的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厂区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并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及可再生能源利用,适用时,厂房宜尽量采用多层建筑;
——供应商厂区的照明宜尽量考虑使用自然光,照明设备需符合GB/T
51268 的要求,不同场所的照明宜进行分级设计。
5.2.2 供应商使用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供应商使用的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供应商应对使用的设备进行识别,应采用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
——供应商应依据 GB 17167、GB 24789 等标准的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必要时,供应商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的节能方面的要求。
5.2.3 供应商使用的原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供应商应考虑原材料的可回收利用性、产品的再生性与再制造性等,按照 GB/T 20862 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并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
——供应商的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标准的要求。
5.2.4 供应商使用的资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供应商应符合GB/T 18916(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供应商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单位产品用水量要求;
——供应商应对使用的能源进行识别,应尽量使用清洁能源;
——供应商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标准的要求;
——供应商宜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盘查,宜利用盘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5.3 物流要求
5.3.1 供应商物流运输时使用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养护;
5.3.2 运输线路合理布局与规划,尽量采取多式联运与共同配送的配送方式;
5.3.3 供应商应制定包装规范,提高可生物降解包装材料的利用率,包装应考虑减量化与可再生利用,符合GB/T 16716 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5.4延伸要求
5.4.1 供应商通过自身实际行动,带动供应链上游企业持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例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实现共同绿色发展;
5.4.2 供应商应与公司合作,开展绿色设计、降低环境负荷与成本合理化等活动,并共享活动成果。
6 供应商分类与评价指标
6.1 供应商分类
分类 | 描述 |
原燃材料与包装材料类应商 | 1)生产类供应商:具备生产资质和生产能 力的供应商;2)代理及进口产品类供应商: 不直接进行生产制造,通过获得生产厂家授 权,代为销售物品的供应商。 |
生产过程、运行维护所需配件、工具、耗材、设备 等的供应商 | |
物流运输供应商 | 与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物流运输供应商 |
6.2 评价指标构成
供应商绿色评价指标体系如下表所示,其中“○”指基本指标(必须符合),“△”指评分指标(可选则开展)。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A 类供应商 | B 类供应商
|
绿色管理 | 1 | 法律法规合规 | ○
| ○ |
2 |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健全 | ○ | ○ | |
3 | 环境管理体系健全 | ○ | △ | |
4 | 有毒有害原材料控制 | ○ | △ | |
5 | 能源管理或体系建设 | △ | △ | |
6 | 清洁生产 | △ | △ | |
7 | 信息管理及平台应用 | ○ | ○ | |
绿色生产 | 8 | 用能结构及优化 | ○ | △ |
9 | 能耗降水平 | ○ | △ | |
10 | 温室气体排放降低 | ○ | △ | |
绿色物流 | 11 | 绿色运输 | ○ | △ |
12 | 绿色包装 | ○ | △ | |
绿色延伸 | 13 | 对上下游企业影响力 | △ | △ |
14 | 绿色信息披露 | △ | △ | |
15 | 其他绿色建设情况 | △ | △ |
6.3 其他评价指标
公司有可能会根据其生产场所所在区域的法律、条例或规则等以及业务形态、客户要求等,提出额外的评价要求。如发生此类情况,请各供应商同时考虑公司所提出的要求。
7 评价流程及频次
7.1 评价流程
7.1.1 评价范围:对生产类供应商与物流运输类供应商进行评价。
7.1.2 供应商根据公司的要求完成自评价报告,并在每年 02 月01 日前提交(因不可抗力等的特殊情况除外)。
7.1.3 根据本文件中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自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供应商是否符合“供应商绿色评价指标”中的要求。如果文件审核通过,则进入下一环节,如不通过,当供应商有整改意愿时,供应商应重新出具自评价报告,重新进行文件审核,如供应商无整改愿意,评价终止,供应商未通过绿色评价。
7.1.4 对通过文件审核的供应商进行现场评价。当达到了公司的绿色要求时,供应商通过绿色评价;如未达到要求,当供应商有整改意愿时,供应商进行整改后重新进行现场评价,如供应商无整改意愿,评价终止,供应商未通过
绿色评价。
7.1.5 要求必须符合的评价指标,任何一项未达到要求,评价结论都是“未通过绿色评价”。
7.1.6供应商可通过以下方式证实符合指标要求:
1)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
2)通过该供应商的相关方对其符合性进行确认;
3)通过该供应商的外部机构对其自我声明的确认;
4)通过独立第三方对其进行评价。
7.2 评价频次
7.2.1 合格供应商绿色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边界为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相关生产厂区或经营场所。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 03 月01 日前完成。
7.2.2 新供应商(潜在供应商)适时进行评价,评价时间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7.2.3 合格供应商如果发生制造条件(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制造场所、外包商等)的变更,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供应链管理部门进行反馈,重新进行评价。
7.3 突发紧急事件预防、准备与应对
7.3.1 本文件所称“突发紧急事件”是指供应商发生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 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7.3.2 供应商应建立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建立、实施并保持对潜在紧急情况进行应急准备并作出响应所需的过程,根据紧急情况和潜在环境影响的程度,采取相适应的措施以预防或减轻紧急情况带来的后果。
7.3.3 发生紧急事件后,供应商应在 1 个自然日内向公司供应链管理委员会进行反馈,反馈信息包括紧急信息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采取的措施等。
7.3.4 接到供应商紧急事件的反馈后,公司启动预警信息程序,采取应对措施。
7.3.5 供应商发生紧急事件的,一年之内暂停合作,一年以后重新进行绿色评价。
8 评价结果共享
8.1 供应商的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供应商。
供应商评价完毕,公司供应链管理部将评价结果以通知单形式告知被评价供应商。
8.2 评价结果异议处理。
被评价的供应商收到通知单后,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回传通知单至公司供应链管理委员会,并允许在 5 个工作日向公司供应链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公司供应链管理委员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处理结果。
9 附则
本标准由公司供应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适当时候进行修订。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997号
微信扫一扫